{{ $t('FEZ002') }}人事室|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月14日新北教人字第1110059263號函辦理。
摘錄~
1.應審慎考量年資採計、考績晉級及其他涉及個人權益等相關事項後,再行決定登記退休日期。
2.為利預算控管與執行,各機關學校於預算執行年度,如有補行或撤銷退休登記之情形,請敘明理由並附相關佐證資料函報本局專案同意後,再循序報送退休案件;另登記退休人員同年度如需變更預計退休日期及選擇退休金支領方式等項目,亦請函報本局辦理變更申請,同一項目以變更1次為原則。
3.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略以:「校長、教師申請自願退休,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併予敘明。
4.邇來本局收受補登記退休案時,發現部分服務學校未先行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退休申請條件或未附相關佐證資料即報送,致影響審核作業,爾後如有補行退休登記之情形,請各校轉知申請人填列案附補登記退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報本局同意。另有關屆齡退休人員,亦請學校清查後一併報送退休登記,俾利辦理預算編列事宜。
5.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意旨,各校遇有涉案教職員申請退休時,應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就其涉案情節先行檢討,再詳慎決定是否同意其退休。據此,請於退休登記調查表之備註欄中加註「有(或無)涉案、停(免)職或移付懲戒之情事」;另年度中如有公教人員因特殊原因申請補登退休登記時,亦應詳查及載明有無涉案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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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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