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教學組長
{{ $t('FEZ002') }}教學組|
一、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自願赴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及教師相關特別獎勵措施經費作業要點、新北市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獎勵資格審查計畫辦理。
二、補助對象:經本市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獎勵資格審查計畫審查通過,且遴選、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校長、教師(含幼兒園)。
三、補助資格:
(一)校長:最近4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甲等,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受懲戒處分或行政懲處處分。
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及第33條所定情事之一。
3.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二)教師:最近5年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受懲戒處分或行政懲處處分。
2.教師法第30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四、自願服務本市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準用本計畫之保險補助。
五、自願服務偏遠地區校長及教師依學校類別投保傷害保險,並採實支實付年繳方式辦理,投保傷害保險金額額度如下:
(一)偏遠地區學校,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
(二)特殊偏遠地區學校,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300萬元。
(三)極度偏遠地區學校,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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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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