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1年11月24日部退一字第111551188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茲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107年7月1日起施行後,因該法及其相關配套法令,或有新增原退撫法令所無之規定,或有部分規定於法制與實務上已有所變革,致部分解釋因相關法規已有明文、原解釋已無適用情形,或銓敘部非權管機關等由而應予廢止(停止適用)。為避免各機關學校或公務員誤續援用上述解釋,爰銓敘部彙整該等解釋之日期、文號及廢止(停止適用)原因,請轉知同仁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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