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2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439號函及第1124200439A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另有關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本市訂定相關規範發布前,比照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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