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社團活動組|
合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各級學校、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表演工作者,均得提出申請,申請活動內容需符合以下活動為原則:
(一) 音樂、戲劇、舞蹈等表演藝術活動。
(二) 表演藝術教育推廣活動。
(三) 其他經本局同意之文化藝術相關活動。
(四) 本府其他單位辦理並經本局同意之活動。
前項規定之團體及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黨、公司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其他申請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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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3-09-23
{{ $t('FEZ014') }}2024-01-01|
{{ $t('FEZ004') }}2023-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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