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註冊組|
轉知花蓮縣政府「110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大學校院、高中職部分)」
(一)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 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 在校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符合資格者,請提出申請
申請截止:11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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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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