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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新住民子女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且符合本要點及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獎學金: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
(二)助學金:應符合本府社會局審核通過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
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應經學校初審核章)。
(二)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獎助學金申請類別
(一)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九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
2、國中組:就讀本市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五千元。
3、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組:就讀本市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八千元。
4、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就讀本市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八千元。
(二)新住民子女清寒助學金:
1、國小組:就讀本市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三千元。
2、國中組:就讀本市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五千元。
3、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組:就讀本市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八千元。
4、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就讀本市市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且品行端正,學習態度良好,發給八千元。
獎助學金之發給,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每三十人得申請一名(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學生助學金合併計算);分校分班得比照辦
理。如新住民子女數三十人以下者,全校得申請一名;三十一人至六十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獎助學金之類組及名額依下列規定:
(一)新住民子女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四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四十名。
4、國中組:四十名。
5、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組:十五名。
6、技術型高中、綜合型高中(專業群科)組:十五名。
(二)新住民子女清寒學生助學金:
1、國小低年級組:四十名。
2、國小中年級組:四十名。
3、國小高年級組:四十名。
4、國中組:四十名。
5、普通型高中、綜合型高中(一般類科)組:十五名。
受理截止:11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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