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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獎助金113學年度獎助學金
獎助家境弱勢之卓越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獎助對象:
1、設籍本市高中、國中小之卓越清寒學生。其中本市社會局公告中低收入戶申請標準如下:
(1)全家人口平均所得每人每月低於新臺幣(以下同)2萬4,600元。
(2)全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動產平均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13萬5000元
(3)全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不動產平均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650萬元
獎助標準:
(一) 家境清寒: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
1. 持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2. 家庭遭逢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符合該年度本市社會局公告中低收入戶申請標準者。
(二) 學習表現卓越: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僅以特殊才能表現進行評比。
1、 前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優異者。
(1) 高中職組:學業成績在全班前30%(PR99-PR70)(含)內或成績平均75分以上(含)。
(2)國中組:學業(學習領域)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含)。
(3)國小組:學業(學習領域)成績平均在90分以上(含)。
2、 具有特殊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採計最近三學 年度內現卓越有具體個人獎項成績證明者。
(以曾獲教育主管機 關縣(市)級以上比賽前三名或全國賽前六名為標準,另民間辦 理之檢定比賽或證照,因無統一之標準,不予採認)。
核發方式:
1.助學費與生活費按上下學期撥發,以直接撥入受獎助學生帳戶為原則。
2.申請者如有接受各級政府或其他慈善機構持續長期獎助,則以不重複獎助為原則,核定金額將扣除原有獎助部分之金額,但下列情形不予扣除:
(1)政府法定應給予之相關生活補助,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
(2)單一次數或臨時性質之獎補助費。
3.申請者目前或將於新學年度接受政府之補助、其他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說明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以利核實補助;如有故意隱匿情事,經查核屬實,本府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並停止相關獎助。
受理截止: 113年 10月 11日。16:00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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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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