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註冊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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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前一學期末與本學期初已繳交低收入戶證明者,將會直接列冊後通知前來註冊組簽名
若於3/8 尚未收到通知者,請於3/11 前來詢問並準備好低收入戶證明
另請注意: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國中生不在此限)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應請領新北市高中助學金,金額較高)
(十二)農業部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應請領農業部助學金)
(十三)內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學金。(應請領移民署助學金,金額較高)
(十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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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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