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生教組|
主旨:邇來有學生因電子煙造成校安事件,為避免學生遭受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危害或誤觸法令,重申菸害防制相關規定罰則及新興菸品樣態
1.依據本局113年9月26日新北教安字第1131928294號函辦理。
2.按「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未滿20歲之人及孕婦,不得吸菸;第18條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等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另本局已於110學年度起請本市各級學校將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納入校規規範,嚴禁教職員工生攜帶及使用。
3.有關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常見違法樣態及相關罰則:
4.重申為避免菸品泛濫與成癮,鼓勵校方將持菸者、違規吸菸者,擴大列入特定人員不定期查察;並請協助菸害溯源檢舉,如有違反菸害防治法相關規定者,學校除依校規懲處、進行戒菸教育輔導外,另可積極溯源釐清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之來源,檢具相關事證移送衛生局裁處,以利從源頭防範。
5.有關學校查獲違反菸害防制法移送衛生局裁處部分,本局已於112年3月22日以新北教體衛字第1120516918號函(諒達)提供各校違規紀錄表(附件1、2)及移送案件填寫注意事項(附件3)。倘查獲使用類菸品(電子煙)、未滿二十歲者吸菸情事,請依紀錄表格式填妥並確認資料無誤後,併同相關佐證資料(如發票、照片、影片等),於違規取締後1個月內,函送衛生局辦理後續事宜。
6.邇來媒體報導含有麻醉藥物成分「依托咪酯」(etomidate)俗稱「上頭」、「助眠菸彈」的電子煙,已有不肖業者以「助眠」、「會嗨」等口號宣傳販售,長期使用或短期大劑量使用,可能容易成癮或對腦部及神經造成不可逆的損害,請各校加強留意。
7.另若學校查獲菸品(含電子煙及新興菸品),應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1條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逕行沒入,期末統一銷毀(如以水淹)處理。
8.請各校宣傳周知,並強化親師生相關防制知能,積極協助菸害溯源檢舉,以落實無菸校園政策及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發展。
9.檢附電子煙防制宣導圖卡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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