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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獎助金115學年度「新申請生」申請

公告分類 : 註冊組-獎助學金

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獎助金115學年度「新申請生」申請

一、獎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且就讀公私立國內大學一年級(含五專學制4年級,比照大學生提供補助),曾獲本市溫馨助學圓夢基金獎助學生。
(二)設籍本市且就讀公立高中職、本市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學制1-3年部分,比照高中職學生提供補助)及新北市立國中小之卓越清寒學生。
(三)設籍本市且就讀新北市教育局核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含個人、團體、機構)學生。

二、獎助標準:
(一) 家境清寒: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
      1.持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2.家庭遭逢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符合該年度本市社會局公告中低收入戶申請標準者。
(二) 學習表現卓越: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僅以特殊才能表現進行評比。
      1、前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優異者。
      (1)大學、高中職組:學業成績在全校前30%(PR99-PR70)(含)內或成績平均75分(含)以上,擇優錄取(擇優標準由委員會會議決定)。申請大專組,需提供個人大專院校讀書計畫。

                       高一新生:學業(學習領域)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含)。檢附國中九年級成績單,(獎助金額依審核結果通知)
      (2) 國中組:學業(學習領域)成績平均在80分(含)以上。

       (3) 國小組:學業(學習領域)成績平均在90分(含)以上。
      2、具體育優異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採計最近3學年度內現卓越有具體成績證明者(以曾獲教育主管機關縣/市級以上比賽前3名或全國賽前6名為標準、指定盃賽得參考本市體育重點學校遴選參考盃賽一覽表);

         本市體育重點學校遴選參考盃賽一覽表如附件3。
      3、具有特殊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採計最近3學年度內現卓越有具體個人獎項成績證明者(以曾獲教育主管機關縣(市)級以上比賽前3名或全國賽前6名為標準,

        另民間辦理之檢定比賽或證照,因無統一之標準,不予採認)。

三、獎助名額及金額:
(一)大學生:計25名,每年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名。

(二) 各級公立學校及本市私立高中職學生:
     1.名額:以85名為原則,各級別之獎助名額依本市各級學校學生數比例分配,以國小40名、國中25名、高中職15名(一般生14名;建教合作生1名,得視實際狀況流用)

        及本市私立高中職5名(高中1名、高職4名(一般生2名、建教合作生2名),得視實際狀況流用)為原則。各級別實際獎助名額得視申請人數,由委員會專案討論後決議之。
      2.金額:國小每年5萬元/名;國中每年6萬元/名;高中職每年9萬元/名。

(三)新北市教育局核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計1名,獎助金額比照各教育階段別。

(四)核發方式:
1.助學費與生活費按上下學期撥發,直接撥入受獎助學生帳戶。

教育階段  助學費*2學期 生活費*12個月 合計
大學 15,000*2=30,000元 70,000元 100,000元
高中職 15,000*2=30,000元 60,000元 90,000元
國中 7,500*2=15,000元 45,000元 60,000元
國小 4,000*2=8,000元 42,000元 50,000元
非學 15,000*2=30,000元 60,000元 90,000元

2.申請者如有接受各級政府或其他慈善機構持續長期獎助,則以不重複獎助為原則,核定金額將扣除原有獎助部分之金額,但下列情形不予扣除:
(1)政府法定應給予之相關生活補助,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
(2)單一次數或臨時性質之獎補助費。
3.申請者目前或將於新學年度接受政府之補助、其他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說明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以利核實補助;如有故意隱匿情事,經查核屬實,本府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並停止相關獎助。

受理期限:註冊組受理期限115年9月23日(星期三)16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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