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獎助金115學年度「新申請生」申請
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獎助金115學年度「新申請生」申請
一、獎助對象:
(一)設籍本市且就讀公私立國內大學一年級(含五專學制4年級,比照大學生提供補助),曾獲本市溫馨助學圓夢基金獎助學生。
(二)設籍本市且就讀公立高中職、本市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學制1-3年部分,比照高中職學生提供補助)及新北市立國中小之卓越清寒學生。
(三)設籍本市且就讀新北市教育局核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含個人、團體、機構)學生。
二、獎助標準:
(一) 家境清寒: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
1.持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2.家庭遭逢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符合該年度本市社會局公告中低收入戶申請標準者。
(二) 學習表現卓越: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僅以特殊才能表現進行評比。
1、前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優異者。
(1)大學、高中職組:學業成績在全校前30%(PR99-PR70)(含)內或成績平均75分(含)以上,擇優錄取(擇優標準由委員會會議決定)。申請大專組,需提供個人大專院校讀書計畫。
高一新生:學業(學習領域)成績平均在80分以上(含)。檢附國中九年級成績單,(獎助金額依審核結果通知)
(2) 國中組:學業(學習領域)成績平均在80分(含)以上。
(3) 國小組:學業(學習領域)成績平均在90分(含)以上。
2、具體育優異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採計最近3學年度內現卓越有具體成績證明者(以曾獲教育主管機關縣/市級以上比賽前3名或全國賽前6名為標準、指定盃賽得參考本市體育重點學校遴選參考盃賽一覽表);
本市體育重點學校遴選參考盃賽一覽表如附件3。
3、具有特殊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採計最近3學年度內現卓越有具體個人獎項成績證明者(以曾獲教育主管機關縣(市)級以上比賽前3名或全國賽前6名為標準,
另民間辦理之檢定比賽或證照,因無統一之標準,不予採認)。
三、獎助名額及金額:
(一)大學生:計25名,每年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名。
(二) 各級公立學校及本市私立高中職學生:
1.名額:以85名為原則,各級別之獎助名額依本市各級學校學生數比例分配,以國小40名、國中25名、高中職15名(一般生14名;建教合作生1名,得視實際狀況流用)
及本市私立高中職5名(高中1名、高職4名(一般生2名、建教合作生2名),得視實際狀況流用)為原則。各級別實際獎助名額得視申請人數,由委員會專案討論後決議之。
2.金額:國小每年5萬元/名;國中每年6萬元/名;高中職每年9萬元/名。
(三)新北市教育局核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計1名,獎助金額比照各教育階段別。
(四)核發方式:
1.助學費與生活費按上下學期撥發,直接撥入受獎助學生帳戶。
| 教育階段 | 助學費*2學期 | 生活費*12個月 | 合計 |
| 大學 | 15,000*2=30,000元 | 70,000元 | 100,000元 |
| 高中職 | 15,000*2=30,000元 | 60,000元 | 90,000元 |
| 國中 | 7,500*2=15,000元 | 45,000元 | 60,000元 |
| 國小 | 4,000*2=8,000元 | 42,000元 | 50,000元 |
| 非學 | 15,000*2=30,000元 | 60,000元 | 90,000元 |
2.申請者如有接受各級政府或其他慈善機構持續長期獎助,則以不重複獎助為原則,核定金額將扣除原有獎助部分之金額,但下列情形不予扣除:
(1)政府法定應給予之相關生活補助,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
(2)單一次數或臨時性質之獎補助費。
3.申請者目前或將於新學年度接受政府之補助、其他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說明獎助單位、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以利核實補助;如有故意隱匿情事,經查核屬實,本府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並停止相關獎助。
受理期限:註冊組受理期限115年9月23日(星期三)16時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