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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所稱「職責程度相當」案,請查照。

公告分類 : 首頁-人事室宣導,人事室-業務公告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係指曾任經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相當;至所具6個月以上經驗,應在同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作為免予試用年資,並明定適用原則,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115602322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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