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2條第4款、第5款規定之受理機制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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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重要宣導
說明:
一、依據該部114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46003455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來函略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校園事件,若明顯非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情形者,尚非解聘辦法適用範圍,自無須依解聘辦法解聘程序處理。如疑似涉及上開情形,應先依解聘辦法第8條規定初步調查並了解事件始末;再依解聘辦法第9條規定,由學校判斷有無應不予受理情形,如情節明顯未達應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學校應不予受理;若學校受理檢舉事件後,再於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並依解聘辦法第13條第1項,審酌違法情節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校園事件受理流程圖」各1份。
一、依據該部114年10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146003455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來函略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校園事件,若明顯非屬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16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情形者,尚非解聘辦法適用範圍,自無須依解聘辦法解聘程序處理。如疑似涉及上開情形,應先依解聘辦法第8條規定初步調查並了解事件始末;再依解聘辦法第9條規定,由學校判斷有無應不予受理情形,如情節明顯未達應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學校應不予受理;若學校受理檢舉事件後,再於受理後7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並依解聘辦法第13條第1項,審酌違法情節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校園事件受理流程圖」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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