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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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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函辦理,併同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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