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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法宣導

公告分類 : 首頁_研習進修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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